
谋杀是一项普通法罪行。如果一个人被他人蓄意以任何方法非法杀死,或使他严重受伤后死亡,则会犯下罪行。谋杀在所有普通法国家中都是最严重的刑事罪行之一,一旦罪名成立多会被判最高刑罚(例如死刑、终身监禁或法定最高监禁年期)。
然而,即使在某个极权国家中是合法的杀人,在国际法中仍可能构成谋杀,例如集体灭绝、种族清洗等。
目录 |
构成谋杀罪的要素在不同法律体系中或有所不同,但一般都包括以下定义:
谋杀罪一旦罪名成立多会被判该国的最高刑罚。
在香港,根据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任何人被裁定犯谋杀罪,即须被终身监禁。但如法庭觉得被裁定犯谋杀罪的人在犯罪时不足18岁,则法庭对该人应判处终身监禁抑或较短刑期的监禁,具有酌情决定权。依香港法例第339章《杀人罪行条例》,以下情况下杀人不属于谋杀,需要其他罪名(如误杀)起诉:杀人行为未具备预怀恶意、杀人时神志失常、在被激怒至失去自控下杀人、或依据自杀协定下互相杀死协定中的人。
在台湾,根据中华民国刑法第二编分则第二十二章中各法条,任何人被法官判定触犯该章各法条之规定(如第271条之普通杀人罪),则法官可依该章各法条所定之法定刑去惩罚犯罪者,其该章之法定刑依其所犯之罪有:死刑、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而除主刑之外,法官亦得与从刑并判之,如褫夺公权。但法官在审判犯罪人时,可依中华民国刑法第57条作酌科或减刑之考量,如犯罪者之年龄尚未满18岁或超过80岁,依同法第63条系不得为死刑或无期徒刑,且本刑为死刑或无期徒刑者,系可减轻其刑。即法官对于犯罪之事实,是有酌情决定权。
台湾的普通杀人罪并不完全是普通法中的谋杀罪,部分普通法下的误杀行为在台湾也被此罪名定罪。
Why are we here?
All text is available under the terms of the 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
This page is cache of Wikipedia. Histo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