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荷兰东印度公司(荷兰语:Vereenigde Oostindische Compagnie,简称VOC)成立于1602年3月20日,1799年解散,其原名意为“联合东印度公司”。其公司的标帜以V串连O和C(上方的A为阿姆斯特丹的缩写,代表该船只或设备是阿姆斯特丹所派出,若为密德堡市派出者则加注M字,依此类推。)在荷兰东印度公司成立将近两百年间,总共向海外派出1772艘船,约有100万人次的欧洲人搭乘4789航次的船班前往亚洲地区。平均每个海外据点有二万五千名员工,一万两千名船员。
目录 |
荷兰东印度公司是建立于17世纪欧洲的大航海时代,当时的欧洲各国兴起海上冒险,探寻世界地理,更发展外海的商机。16世纪的葡萄牙在东南亚地区已有殖民地与商业发展,1560年代,一群荷兰商人派浩特曼(Cornelis de Houtman, ?-1599)至葡萄牙刺探商情,浩特曼回国后这群商人便成立一家公司,利用这个资讯往东印度地区发展,从1595年4月至1602年间,荷兰陆续成立了14家以东印度贸易为重点的公司,为了避免过度的商业竞争,这14家公司于是合并,成为一家联合公司,也就是荷兰东印度公司。荷兰当时的国家议会授权荷兰东印度公司在东起好望角,西至南美洲南端麦哲伦海峡具有贸易垄断权。
荷兰东印度公司由位于阿姆斯特丹、泽兰省的密德堡市、恩克华生市(Enkhuizen)、代尔夫特市(Delft)、荷恩市(Hoorn)、鹿特丹市(Rotterdam)六处的办公室所组成,其董事会由七十多人组成,但真正握有实权的只有十七人,被称为十七绅士(Heren XVII),分别是阿姆斯特丹八人、泽兰省4人,其他地区各一人。
荷兰东印度公司是第一个可以自组佣兵、发行货币,也是第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并被获准与其他国家定立正式条约,并对该地实行殖民与统治的权力。
荷兰东印度公司在爪哇的巴达维亚(今印尼的雅加达)建立了总部,其他的据点设立在东印度群岛、香料群岛上。
到了1669年时,荷兰东印度公司已是世界上最富有的私人公司,拥有超过150艘商船、40艘战舰、五万名员工、与一万名佣兵的军队,股息高达40%。认购股份的热潮时,荷兰东印度公司共释出650万荷兰盾供人认购,当时的10盾约等于1英镑,而1660年代荷兰一位教师的年薪约280盾,光阿姆斯特丹一地就认购了一半的股份。
荷兰东印度公司原先在澎湖附近活动,但当时中国明朝政府认为澎湖为其领土,使得荷兰人于1624年转而到当时未有实质政府统治的福尔摩沙岛(今台湾岛)大员(今台南市)设立据点,占领台湾的期间由1624年,至1662年被郑成功打败为止。当年的建筑如热兰遮城、普罗民遮城等仍留至今,唯多已倾圯。
占领台湾的目的是为对中国、日本、朝鲜与东南亚据点的枢钮,并垄断马尼拉(西班牙殖民地)与中国间的贸易。主要的输出贸易内容包括砂糖、鹿皮、鹿肉、鹿角、藤、米,转运贸易内容包括荷兰的金属、药材,巴达维亚的香料、胡椒、琥珀、麻布、棉花、鸦片、锡、铅,中国的丝织品、陶器、黄金、蚕丝。
以鹿皮为例,在1634年到1638年短短四年之间,由台湾输出到日本的张数由十一万张成长到十五万张。到了1658年,台湾砂糖的输出量已经足够供应日本与波斯的需要,并增加巴达维亚为输出对象。
荷兰东印度公司亚洲约有35个据点,日本据点的获利为38.8%排名第一,第二名即是获利25.6%的台湾,但荷兰东印度公司在这些地方的获利主要是配送给荷兰的股东,而非用回馈当地人或用于当地的建设。
当时在台湾经营贸易的国家除了荷兰,尚有日本人,鉴于日本人的经济竞争,荷兰遂对日本商人课征十分之一的税,引起双方不满,甚至发生滨田弥兵卫事件,1628年两方终止贸易,1632年才又恢复,但日本在不久之后进入日本锁国时代。除此之外,因为荷日两方政府对于其所有领地都有司法权执行的权力,为此两方也发生过冲突。
荷兰东印度公司解散的主要原因在十八世纪时,荷兰与英国之间的战争不断,两国在1780-1784年间的战争,由于国内对于亚洲货品的需求量大减,导于荷兰东印度公司的经济出现危机,终于在1799年12月31日宣布解散。公司遗址为现今阿姆斯特丹大学。
(按照作者姓氏汉语拼音顺序排列)
Why are we here?
All text is available under the terms of the 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
This page is cache of Wikipedia. Histo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