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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兵制,全国国民在一定条件下,例如凡年满十九岁身体健全的男子,都必须进入军队服务一段时间。此种强迫性的军事服务,称为义务役。进入军队服务可称为服兵役。该制度与募兵制为相对用词。由于义务役成员是强迫性、非自愿的,而且仅在军队服役一段时间,因此通常在实施征兵制的国家,亦同时实施募兵制。亦即,一般士兵由征兵而来,军事干部则采志愿方式招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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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以农业为主的国家或族群,从军常为被迫性或半被迫性的选择,而在一定条件下,国民有其从事军职的必要与义务者,其制度为征兵制。
近现代征兵制的合法性与理论规模起始于法国大革命之后的民族国家(nation-state) 理念。该理念认为除了进行传统战争的必要性外,国家应该是民族的国家(nation's或national state),如此一来,只有征兵制才能达成公民军队(citizen army)、或国民军队(national army)的拥护。
中国历史上,征兵制实施与否常为国家是否强盛的指标。秦朝、西汉的征兵制与唐朝改良后的府兵制都被视为该朝代强盛的主因。另外,东汉或宋朝或清末等朝代的募兵制,也被视为该阶段国力不振的原因。
不过此看法,随人口增加与军事科技进步后,已不合时宜。今主要国家,除少数如瑞士、以色列、土耳其、新加坡、中华民国(台湾)、韩国等国家实施征兵制外,多已实施募兵制。美国虽原则上仍保留征兵的权利(在战前由国会通过征兵法案),但自1970年越南战争结束后,就不再实施过。
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法国、西班牙、葡萄牙、荷兰(1997年起废止)、比利时、爱尔兰、意大利、斯洛伐克、匈牙利、罗马尼亚、沙特阿拉伯、约旦、巴基斯坦、孟加拉、日本 、阿根廷、尼日利亚、摩洛哥、南非
新加坡、中华民国(台湾)、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上是实施征兵制,但实际上是实施募兵制)、韩国、北朝鲜、柬埔寨、越南、泰国、印尼、伊朗、以色列、土耳其、希腊、丹麦、德国(实际上可任意选择社会役)、瑞典、瑞士、挪威、波兰、俄罗斯、巴西、智利、秘鲁、古巴、墨西哥、埃及、阿尔及利亚、利比亚、突尼斯
自建国之初至195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的是志愿兵制度,至195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通过后转为实行征兵制。但自1978年提出加快精兵简政后,为减低军队人数,又转为实施募兵制,人民可自由选择入伍。1984年重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明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服兵役的义务,但实际上只招通过身体检查和政治审查并合格的志愿兵。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时实施共产党军队(中国人民解放军)等于国家军队的制度。
中华民国(台湾)实施以志愿役与义务役并用制。宪法、兵役法及相关规定言明,国民年满20岁(年满18岁可提前入伍)未就学,且体格达到一定标准者,即必须遵从其征兵义务,法定服役年限为一年十个月。事实上,从1987年以来,国防部已从部分二年(陆军),部分三年(海军及空军)的服役年限逐渐缩短,并研拟于2008年,将征募兵比例将由现行六比四,调整为四比六后,继续缩减其征兵人数与征兵服役年限。2008年1月1日起义务役役期调整为一年。[1]虽然役期减短,仍有不少达年入役的男子为追求自我所有权的伸张以各种方式抵抗服兵役。
2008年8月1日,台湾国防部长陈肇敏宣布,从2014年起,台湾将会实行“募兵制”。选择不参加募兵的男性,必须接受三或四个月的军事训练。高中以下学历的男性到达服役年龄时受训三个月,大学以上学历者,大一升大二的暑假一律受训五周,剩下时间由大二升大三及大三升大四的暑假补完。台湾政府称此为“以受训代替兵役”,以此口号模糊军事训练与兵役之间的关系。[2]
如果这项政策维持不变,所有男性都必须接受强迫性的、三或四个月的军事训练,而届时会产生一个现象:台湾名义上实行全募兵制,但强迫征召男性参加的兵役仍然存在。因此,2014年之后,台湾名义上为“全募兵制”,实际上仍继续实行有征兵制性质的、强迫性的兵役。
韩国对男性实行征兵制。韩国的兵役长度为:陆军及海军陆战队24个月,海军26个月,空军28个月。[3]因良心拒绝服役(Conscientious Objection)不被认可,良心拒绝服役者(Conscientious Objector)没有替代役,且会被判刑监禁。[4]对于身体检查未合格者、体育或学业成绩有特殊表现者、一些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且未在国内停留超过一年者可免除兵役。[5]目前韩国政府正在研究缩短兵役长度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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