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代表机构


外交代表机构 (正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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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外交代表机构的印记

外交代表机构是一个国家派驻另一国的外交人员的居住与工作的地方。外交代表机构通常设在另一国的首都。在国际法的规范下,外交代表机构应享有治外法权,所以即使外交代表机构所在地实际为驻在国的领土,但驻此之外交人员免受派驻地的法律制裁之保障,且外交代表机构所辖土地亦会被视同本国的领土。而外交人员亦只须交付等同于本国税率的相关税金予驻在国。

目录

外交代表机构的分类

根据1815年维也纳会议上通过的《关于外交人员等级的章程》,外交代表分为三类,即大使公使和代办,因此外交代表机构也对应为大使馆公使馆和代办处三级。

大使馆

等级最高的外交代表机构,其主事称大使

大使馆的人员通常分为外交人员、行政技术人员、服务人员和仆役。除外交人员外,其他人员不视为外交官,通常也不享有外交豁免权。外交人员包括大使、武官、参赞、专员、一等秘书、二等秘书、三等秘书等正式派驻人员。

英文里“embassy”一词普遍指大使与职员的办事处。技术上,“embassy”则指外交代表团本身,其办公地点被称为“chancery”,但实际上很少人会这样区分。 大使居住在大使官邸里,大使官邸可设置于大使馆的建筑范围内,也可设置于大使馆建筑范围之外。大使官邸享有大使馆的相同权利。

各国也可以向国际组织派遣外交代表,如驻欧盟大使、驻联合国大使等。这些大使在驻在国(比如比利时和美国)享有与其他国家外交人员完全相同的权利。欧盟也向某些国家派出大使,但联合国没有单独的驻各国大使,而是设立相关的外交代表处。

其它例外,如大英国协国家之间的外交代表机构称“高级专员公署”。所有成员国驻联合国的使节团均被称为“常驻代表团”,其最高代表为“常驻代表”与大使。教廷(梵蒂冈)派驻别国的外交代表称“教廷大使”(Apostolic Nuncio),其办公机构称“教廷大使馆”或“宗座代表驻地”(Apostolic Nunciature)。利比亚的使节驻外机构在1980年代1990年代曾被称为“人民办事处”,其最高代表称为“秘书”(现已改回正常命名)。

公使馆

等级次于大使馆的外交代表机构,其主事称公使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国之间的外交代表级别普遍由公使提升为大使,公使馆也升格为大使馆。

代办处

等级最低的国家间外交代表机构,其主事称代办。

代办处的外交人员仍享有完全的外交权益,并受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保障。

  • 领事馆与外交机构相似,但与其并不等同。领事馆主要处理个人与商务事宜,在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有清晰的界定。驻外领事通常派驻在另一国首都以外的地区(通常是大城市以及侨民聚居城市)。如英国驻美国大使馆设在华盛顿,而英国驻美国领事馆则设在洛杉矶纽约休斯顿等。

职责

印尼驻澳大利亚大使馆

外交代表机构的职责是在国际法许可下保护本国在派驻地的利益,代表本国与派驻地的政府进行谈判,使用合法的手段取得派驻地的情报,在派驻地进行促进两国友好的活动,并且发展两国的经贸、文化与科学合作。使馆除了行使外交职责外,还可以同时办理领事事务。

大英国协成员国的外交代表机构有着一个附加职责,其会为大英国协的其他成员国的公民提供外交服务,前提是受助公民的国家与欲联系国家没有外交关系;欧盟成员国的外交代表机构亦有此类附加的职责。(例如:南非公民如果需要取得与泰国相关的外交服务时,可以到加拿大外交机构寻求协助)

外交机构的相关权利受到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保障,如外交豁免权

未被国际普遍承认的国家及非建交国家间的外交代表机构

无正式邦交之两国亦可相互派驻代表使节,作为政经交流的媒介。然而这些外交机构不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所规范的正式大使或相关使节。

事实存在的这些外交机构很多时只被称为代表机构或代表使节。如美国的驻古巴美国外交利益代表处;北塞浦路斯土耳其共和国派驻美国首都华盛顿的使节团;索马利亚兰伦敦罗马阿迪斯阿贝巴与华盛顿的使节团;纳戈尔诺-加拉巴赫驻华盛顿的使节团均只被称为代表机构,而不被称为外交代表机构。这类代表处通常被认为是咨询中心,其代表人员没有外交签证并且不能代表本国提交国书。

  • 其它例外,中华民国 (台湾) 驻美国的代表机构为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 (位于美国首府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 ,虽然不称为大使馆,但经由中华民国外交部官方授权下,可行使大使馆或等同之外交机构的相关职责,如核发中华民国护照签证,且美国联邦政府给予“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及其外交人员,享有等同“国际组织及其人员”的外交待遇。另外,“中华民国 (台湾) 驻美代表” (大使级) 之官邸:双橡园,也是位于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而相对地,美国驻中华民国 (台湾) 的机构称为美国在台协会 (AIT) 。根据美国法律,该组织为非官方组织,但经制定台湾关系法美国国会授权,其功能相当于大使馆,也办理与大使馆相同的事务,包括核发签证与护照。此外,美国在台协会 (AIT) 是由美国国会担任监督角色。

外交代表机关职能的终止

在两国因战争或其他原因而宣布终止外交关系时,通常关闭互相派驻的外交代表机构。派遣国可以委托第三国在其驻在国的外交机构代管其外交利益。即使两国发生争论,召回驻另一国的大使以示不满仍是较为少见的。不过召回大使的手段已较断绝外交关系温和,而使节团仍会或多或少地运作,由权力有限的大使代办暂为处理。值得注意是在两个大使交接期间,一个“过渡时期大使代办”可能会被任命为看守人,而这并不意味着对派驻国的敌意。

派遣国由于经济或安全原因关闭驻外外交代表机构并不影响与驻在国之间的外交关系。

非常任外交代表

常驻一国的外交代表同时可兼驻两个国家或多个国家的外交代表。一些国家由于经济或政治原因,在与某几个国家建立外交关系时,只在其中一国设立外交代表机构,该外交代表兼任驻其邻近国家的使节,例如科威特的驻巴西大使兼任驻智利厄瓜多尔乌拉圭大使等。由驻他国大使兼任的,称为“非常任大使”。另外,有些国家会指定“巡回大使”来往于数个国家之间,进行相关外交事务:

而在一国的国庆及元首就职等国家庆典时,有些国家会派出特使以代替该国元首前往参加,特使通常由副元首、总理(首相)、国会议长等高级官员担任。

参看条目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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