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问题


台湾问题 (正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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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问题,又或者叫“台海问题”或者“两岸问题”,是关于台湾的政治地位及其主权归属的问题,错综复杂而极具争议性。台湾的政治地位问题,在于台湾是应继续保持为中华民国的有效统治领土,还是应与现今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管辖的大陆区域合并统一,亦或者是应宣布成为一个真正主权独立的国家,即所谓统独问题。台湾的法律地位问题,在于台湾的主权是应属于中华民国,或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还是台湾独立运动人士所支持的“台湾地位未定论”。目前,台湾岛澎湖群岛金门群岛马祖列岛东沙群岛、以及南沙群岛太平岛中洲岛,构成现今事实存在的中华民国的有效统治领土的全部;这部份领土亦从未由1949年10月1日北京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际管辖。目前,台湾的主权事实上是由“中华民国有效行使”[1]

中华民国是于1912年南京成立,但于1949年失去对大部份领土的实际控制,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北京成立后,国民党将中央政府迁往台北。在此后几十年,中华民国一直认为自己是台湾及大陆(包括外蒙古唐努乌梁海江心坡等地区)在内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并一直宣称要收复大陆[2]。时至今日,中华民国政府立场自1990年代开始已渐有所改变,中华民国不再否认中国共产党对大陆地区的实际统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存在,并放弃以武力收复大陆。不过,中华民国政府并未正式放弃对大陆地区的主权[2]

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1949年10月1日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起,就一直认为“旧中国”(中华民国)已经灭亡而被“新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替代,并声称台湾为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不可争议之领土、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未放弃在必要时以武力强取台湾;同时也表示,只要认同所谓“九二共识”(具高度争议性[来源请求]),“任何问题都可以谈”[3]

对于台湾问题,双方长期维持所谓的刻意“模糊”政策[来源请求]。对于海峡两岸的“现状”,即台湾目前的政治及法律地位,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立场与见解,甚至对历史本身也有不同的认知与解读。而“维持现状”,既可理解为反对宣布独立(反对实际台独或法理台独),也可理解为反对合并统一(中华民国一直就是主权独立国家,并从未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两岸分立分治、互不隶属),当然也可理解为同时反对独立与统一(维持目前的“模糊”状态)[来源请求]。正因为台湾内部以及两岸之间对“现状”有各自不同的定义及表述,才使各方都能够接受“现状”,不致冲突。但是,此“现状”并未明确定义台湾的政治及法律地位或说明未来安排,因此这种模糊政策也被批评为危险的策略,任何冒险的擦边球或误算都可能导致冲突或全面战争

台湾问题不仅仅是由尚未正式完结的国共内战所导致[来源请求],台湾问题得以成形,实际上离不开文化间冲突、资本主义共产主义间的意识形态对立(冷战)、以及美国等列强在亚太地区的利益等原因。台湾问题在形成初期,海峡两岸纠结于“中国的代表权问题”,方有“台湾地位未定论”的法律模糊点[来源请求];同时,中国国民党作为“台湾新的统治政权”及“旧中国的偏安政权”在台湾长期威权统治、中国共产党担忧被颠覆而长期闭锁中国边境并进行文化改造,从而使两岸差异、隔阂、误解、乃至仇视日益加深。1990年代中华民国不再否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并放弃武力反攻大陆。某些人士认为至此以后,台湾问题的症结已由“中国的代表权问题”转化为统一独立之争、专制独裁自由民主之争、中国化去中国化台湾本土化)之争,并且外国势力的介入从未减轻[4][5][6]。除了这种为过于强烈的二分法,也有人认为还有第三种中间路线的存在——采用邦联制联邦制等来解决,欧盟模式是为典型[来源请求];同时去中国化也不必排斥中华文化[来源请求];民调也显示,多数台湾民众支持维持现状[7][8]

“台湾问题”的称呼,是从台湾外部的视角来讲,是中国与国际上的用法,台湾仅在报道这些外部言论时才使用。在台湾,探讨类似问题的领域分布在:统独争议、国家定位、大陆政策、两岸关系[来源请求]

目录

历史背景

1271年1294年间,元朝澎湖设立澎湖寨巡检司,将澎湖列岛纳入元朝版图[6]1384年明朝废除澎湖巡检司后,又于1563年复设澎湖巡检司派兵驻守[7]17世纪时,西班牙人和荷兰人曾先后短暂地占领过台湾的部分地区,主要集中在现今台南附近,并按照当地原住民称呼将此区域取名为“大员”(Tayouan);“大员”在闽南语中发音类似“台湾”,从而演变出今日“台湾”(Taiwan)的名称。荷兰东印度公司在占领期间曾大批招募来自广东福建沿海的人移民到台湾开垦。1662年2月3日南明将领郑成功战胜荷兰人并在台湾建立对抗清朝、在大陆恢复明朝的基地。但是清朝政府派出由施琅率领的清军攻占澎湖与台湾,并于1683年使郑氏政权归降,首次将台湾本岛纳入中国版图。然不论是郑成功或清朝当时之统治皆未及台湾全岛。清朝自1683年1875年,一共“勘界”十二次,逐次扩张。界内之原住民称为“熟番”,界外(番界)则称之为“生番”。清朝政府并未将住于番界之“生番”视为其辖下国民。1871年日本因漂流到台湾的琉球民遭台湾牡丹社的原住民杀害,向清朝兴师问罪,清朝大臣毛昶熙回答:“生番固我化外之民,伐与不伐,亦惟贵国所命,贵国自裁之。”1887年,台湾建省,终于正式将台湾全岛纳入版图。

1894年7月25日,清朝与日本之间爆发甲午战争,清朝战败后,1895年4月7日清朝代表李鸿章于日本山口县下关市与日本代表伊藤博文签订《马关条约》,将台湾及澎湖永久割让给日本。1912年2月12日,清逊帝爱新觉罗·溥仪宣布退位后中国主权及政权就由中华民国继承。1941年12月9日,中华民国正式对日本宣战,宣布中国与日本之间一切条约、专约、协定、及契约均属无效。1943年12月1日,中华民国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蒋中正美国总统富兰克林·德拉诺·罗斯福英国首相温斯顿·丘吉尔埃及首都开罗发表《开罗宣言》,公布“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及使日本在中国所窃取之领土,如满洲、台湾及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1945年7月26日,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蒋中正、美国总统哈利·S·杜鲁门、英国首相温斯顿·丘吉尔德国波茨坦发表《波茨坦宣言》,第八点中明白表示“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为日 本投降的必须条件之一;8月15日昭和天皇东京发表《终战诏书》清楚表示“朕已饬令帝国政府通告美、英、支(中华民国)、苏四国,愿受诺其共同宣言。”;9月2日,日本与美国、中华民国、英国、苏联、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荷兰、新西兰十国于东京湾签署正式《降伏文书》,降伏文书第一点明白指出“余等遵奉日本天皇、日本政府及日本帝国大本营之命令并为其代表,兹接受美、中、英三国政府首领于1945年7月26日波茨坦所发表,其后又经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所加入之公告所列举之条款。中美英苏四国在此文件中将被称为盟邦”,同日盟军统帅麦克阿瑟发布一般命令第一号,当中第一道命令的甲项即指示“在中国(满洲除外),台湾及北纬十六度以北之法属越南境内之日本高级将领及所有陆海空军及附属部队应向蒋委员长投降”,9月9日,由代表中国战区最高统帅蒋介石的何应钦上将在南京市与驻华日军最高指挥官冈村宁次上将一同签署了《向中国战区投降降书》,第一点指示“根据日本帝国政府,日本帝国大本营向联合国最高统帅之降书,及联合国最高统帅对日本帝国所下之第一号命令,兹对中国战区内中华民国(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除外)台湾以及越南北纬十六度以北地区之日本陆、海、空军,颁布本命令。”,第二点乙项指示“在中国境内(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除外)台湾以及越南北纬十六度以北之地区,所有一切日本陆、海、空军及辅助部队,向本委员长无条件投降。凡此投降之日本部队悉受本委员长之制,其行动须受本委员长或中国陆军总司令陆军一级上将何应钦之指挥;且祇能服从本委员或何应钦上将所直接颁发或核准之命令及告谕,或日本军官遵照本委员长或何应钦上将训令而发之命令。”;10月5日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秘书长兼警备总司令部前进指挥所主任葛敬恩中将,率领幕僚80余人飞抵台北10月17日,第70军及长官公署官员分乘舰艇40余艘抵达基隆10月25日,中国战区台湾区受降典礼在台北公会堂(今中山堂)举行,由行政长官陈仪代表蒋介石委员长接受台湾总督安藤利吉的投降,陈仪在会场上宣布:“从今天起台湾及澎湖列岛已经正式重入中华民国版图”。

1946年中国国民党中国共产党就二战后统一、民主之中国的谈判破裂,国共内战再度爆发。1949年中华民国国军节节败退;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在北京正式宣告成立;12月7日,中华民国中央政府正式迁往台北市。两岸自此进入对立与分治状态,中华民国政府继续有效统治浙东诸小岛、台湾岛澎湖群岛金门马祖东沙群岛,以及南沙群岛太平岛,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效统治了中国大陆

美国总统杜鲁门一开始只是被动地支持中国国民党执政的中华民国政府,并计划听任中国共产党率领的人民解放军占领台湾。1950年6月25日朝鲜战争爆发,使杜鲁门一改“袖手旁观的政策”转为“介入中立的政策”。在6月27日的总统声明中,杜鲁门指出,共产主义已经不仅是采用颠覆手法,而是也使用武力及战争手段来扩散,违背了联合国安理会发出的维持国际和平的命令,在此种情况下,共产党若占领台湾将威胁在亚太地区行事的美军,因此他派第七舰队巡弋台湾海峡,防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攻台湾,但也阻止中华民国攻击大陆;杜鲁门同时亦提出了“台湾地位未定论”,说“台湾未来地位的确定,须待太平洋地区安全得到恢复、或对签署和平协定、或由联合国考量。”[8]7月19日杜鲁门亦在对国会的朝鲜情势报告中重申此立场,以及保持台湾和平的必要[9]。中华人民共和国指责这些行为及言论粗暴干涉中国内政。

9月8日杜鲁门指示时任美国国务卿外交政策顾问的约翰·福斯特·杜勒斯在起草1951年对日和平条约》时,实现将台湾“中立化”的决策。约翰·福斯特·杜勒斯于是编制出计划,使日本仅仅放弃对台湾的主权,却不指定接收国,这样可随后由美国英国苏联中华民国四国代表所有签约国来决定台湾的主权归属;如果四方不能在一年内达成协定,将把台湾问题送交联合国裁决,而当时中华民国是联合国的一部分,且是安理会常任理事国

1951年9月8日日本与48个国家签订旧金山和约而取回自身主权时就于第二条乙项同意“日本放弃对台湾及澎湖列岛的一切权利、权利根据及要求。”;许多人认为,日本对台湾的主权是在此时才正式终结。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中华民国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均未获邀参加《旧金山和约》,这可能是因为,在谁是中国的合法代表问题上,存在争议。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两个政府当时都宣称自己是中国的唯一合法代表,而英国苏联在当时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而美国日本则是承认中华民国。日本在无接收国的情况下放弃台湾主权,这在国际法实践中是很不寻常的,但这正是约翰·福斯特·杜勒斯的计划。中华民国就未获邀请一事提出了抗议,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为《旧金山和约》违背了盟国于1942年1月1日签署的《联合国家宣言》中“不与敌人个别媾和”的限制条款,因而不是全面合法的对和平条约。随后在1952年4月28日,《旧金山和约》生效前几个小时,中华民国与日本终于在台北签订《中日和平条约》,但由于中华民国亟需通过和约巩固其中国合法代表的地位,在谈判中处于极度劣势,未从条约得到任何实际利益;条约没有超出《旧金山和约》的范围,仍然只于第二条条文中载明“兹承认依照公历一千九百五十一年九月八日在美利坚合众国金山市签订之对日和平条约(以下简称金山和约)第二条,日本国业已放弃对于台湾及澎湖群岛以及南沙群岛西沙群岛之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不过,《中日和平条约》第四条也规定“承认中国与日本国间在中华民国三十年即公历一千九百四十一年十二月九日以前所缔结之一切条约、专约及协定,均因战争结果而归无效。”,这当然就包括当初割让台湾的《马关条约》。

主权争议

条文实录

马关条约
1895年4月17日,中国清朝政府代表李鸿章李经芳日本政府代表伊藤博文陆奥宗光日本山口县下关市所签订。
第二条:
中国将管理下开地方之权,并将该地方所有堡垒军器工厂及一切属公物件,永远让与日本
二、割让台湾全岛及其附属诸岛屿。
三、割让澎湖列岛,即英国格林威治东经一百一十九度至一百二十度,及北纬十三度至十四度间的各岛屿。
第二条:
清国ハ左記ノ土地ノ主権並ニ該地方ニ在ル城塁、兵器製造所及官有物ヲ永遠日本国ニ割与ス
二 台湾全島及其ノ附属諸島嶼
三 澎湖列島即英国「グリーンウィチ」東経百十九度乃至百二十度及北緯二十三度乃至二十四度ノ間ニ在ル諸島嶼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912年3月8日,由临时参议院于南京市所制定;3月11日,由临时大总统孙文所公布的约法。
第三条 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
天坛宪草
1913年10月31日,由国会组织的宪法起草委员会于北京三读通过之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第三条 中华民国国土,依其固有之疆域。
中华民国约法
1914年3月18日,由袁世凯召开的约法会议于北京所制定;5月1日,由约法会议所公布的约法。
第三条 中华民国领土依从前帝国之疆域。
曹锟宪法
1923年10月10日,由曹锟贿赂国会议员当选总统后于北京制定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
第三条 中华民国国土依其固有之疆域。国土及其区划以法律不得变更之。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1931年5月12日,由在南京市所召开的国民会议所通过;6月1日,国民政府公布施行,该约法是为了代替还在训政时期故尚未制定之宪法而制定的法律。
第一条 中华民国领土为各省及蒙古西藏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1931年11月7日,由在江西省瑞金县第一次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工农兵代表大会所通过的宪法大纲。
第十四条 中国苏维埃政权承认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民族自决权,一直承认到各弱小民族有同中国脱离,自己成立独立的国家的权利。蒙古族回族藏族苗族黎族,高丽人等,凡是居住在中国地域内,他们有完全自决权:加入或脱离中国苏维埃联邦,或建立自己的自治区域。中国苏维埃政权在现在要努力帮助这些弱小民族脱离帝国主义国民党军阀王公喇嘛土司等的压迫统治而得到完全自主,苏维埃政权更要在这些民族中发展他们自己的民族文化和民族语言。
五五宪草
1936年5月2日立法院通过;1936年5月5日,立法院成立之“宪法起草委员会”公布之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第四条 中华民国领土为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西康河北山东山西河南陕西甘肃青海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辽宁吉林黑龙江热河察哈尔绥远宁夏新疆蒙古西藏等固有之疆域。中华民国领土,非经国民大会议决不得变更。
注:注意其中并无台湾
开罗宣言
1943年12月1日美国总统罗斯福、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蒋中正英国首相丘吉尔埃及开罗共同发表的新闻公报。
It is their purpose that Japan shall be stripped of all the islands in the Pacific which she has seized or occupied since the beginning of the first World War in 1914, and that all the territories Japan has stolen from the Chinese, such as Manchuria,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shall be restored to the Republic of China.
三国宗旨,在剥夺日本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起在太平洋上所夺占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窃自中国之一切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群岛,归还中华民国。
注:开罗宣言经由沈建德博士的研究,发现开罗宣言本文只是份无人签名的新闻稿,在国际法上完全不具备效力。此世纪骗局在经由台湾政治人物(李登辉等人)揭露后,已在台湾成为公认的事实。[9]
波茨坦公告
1945年7月26日,美国总统、中华民国主席、英国首相共同签订。
The terms of the Cairo Declaration shall be carried out and Japanese sovereignty shall be limited to the islands of Honshu, Hokkaido, Kyushu, Shikoku and such minor islands as we determine.
第八条:开罗宣言之条款必须实施,日本之主权必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等所决定之诸小岛内。
降伏文书
1945年9月2日,日本与美国、中华民国、英国、苏联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荷兰新西兰共同签订。
We, acting by command of and in behalf of the Emperor of Japan, the Japanese Government and the Japanese Imperial General Headquarters, hereby accept the provisions set forth in the declaration issued by the heads of the Governments of the United States, China, and Great Britain on 26 July 1945 at Potsdam, and subsequently adhered to by the Union of Soviet Socialist Republics, which four powers are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Allied Powers.
We hereby undertake for the Emperor, the Japanese Government and their successors to carry out the provisions of the Potsdam Declaration in good faith, and to issue whatever orders and take whatever actions may be required by the Supreme Commander for the Allied Powers or by any other designated representative of the Allied Powers for the purpose of giving effect to that Declaration.
第一条:余等奉日本天皇、日本政府及日本帝国大本营之命令并为其代表,兹接受美国、中国、英国之政府首脑于1945年7月26日在波茨坦所发表而其后又经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所加入之公告所订立之条款。下文中此四国称作盟国。
第六条:余等兹代表天皇与日本政府,及其继承者,担任忠实执行波茨坦宣言之各项条款,并发布及采取经盟邦统帅或其他经指定之之盟邦代表,为实施宣言之目的,而所需之任何命令及任何行动。
下名は、茲に、合衆国、中華民国及びグレート・ブリテン国の政府の首班が、千九百四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ポツダムに於て発し後にソヴィエト社会主義共和国連邦が参加したる宣言の条項を、日本国天皇、日本国政府及日本国大本営の命に依り且之に代り受諾す。右四国は、以下之を連合国と称す。
下名は、茲に、ポツダム宣言の条項を確実に履行すること、並に右宣言を実施する為連合国最高指令官又は其の他特定の連合国代表者が実施することあるべき一切の命令を発し、且斯る一切の措置を執ることを天皇、日本国政府及其の後継者の為に約す。
一般命令第一号
1945年9月2日,由盟军最高统帅麦克阿瑟为了指派各战区负责接收的负责人及接收事项而发布的命令。
a. The senior Japanese commanders and all ground, sea, air and auxiliary forces within China (excluding Manchuria), Formosa and French Indo-China north of 16 north latitude shall surrender to Generalissimo Chiang Kai-shek.
-{(イ) 支那(滿洲ヲ除ク)、臺灣及北緯十六度以北ノ佛領印度支那ニ在ル日本國先任指揮官竝ニ一切ノ陸上、海上、航空及補助部隊ハ蒋介石總帥ニ降伏スベシ}-
甲、在中国(满洲除外),台湾及北纬十六度以北之法属越南境内之日本高级将领及所有陆海空军及附属部队应向蒋委员长投降。
向中国战区投降降书
1945年9月9日,由盟军中国战区最高统帅蒋介石委员长所指派的代表何应钦将军与日军侵华总司令官冈村宁次共同签署的降书
二、联合国最高统帅第一号令规定“在中华民国(东三省除外)台湾与越南北纬十六度以北地区内之日本全部陆海空军与辅助部队应向蒋委员长投降
三、吾等在上述区域内之全部日本陆海空军及辅助部队之将领愿率领所属部队向蒋委员长无条件投降
四、本官当立即命令所有上第二款所述区域内之全部日本海陆空军各级指挥官及其所属部队与所控制之部队向蒋委员长特派受降代表中国战区中国陆军总司令何应钦上将及何应钦上将指定之各地区受降主官投降
中华民国宪法
1946年12月25日国民大会通过;1947年1月1日,国民政府公布;1947年12月25日正式施行的中华民国正式宪法,沿用至今。
第四条(国土) 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经国民大会之决议,不得变更之。
第九十一条 监察院设监察委员,由各省市议会,蒙古西藏地方议会,及华侨团体选举之。其名额分配依左列之规定”。
  •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中华民国领土内之土地属于国民全体。
旧金山和约
1951年9月8日,48个对日宣战国共同签订,但不包括中华民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
Article 2(b) 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第二条乙款:日本放弃对台湾及澎湖群岛之一切权利、名份、及要求。
(b)日本国は、台湾及び澎湖諸島に対するすべての権利、権原及び請求権を放棄する。
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和平条约
1952年4月28日,中华民国与日本于台湾台北市所签订。
第二条 日本国は、千九百五十一年九月八日にアメリカ合衆国のサン・フランシスコ市で署名された日本国との平和条約(以下「サン・フランシスコ条約」という。)第二条に基き、台湾及び澎湖諸島並びに新南諸島及び西沙諸島に対するすべての権利、権原及び請求権を放棄したことが承認される。
第三条 日本国及びその国民の財産で台湾及び澎湖諸島にあるもの並びに日本国及びその国民の請求権(債権を含む。)で台湾及び澎湖諸島における中華民国の当局及びそこの住民に対するものの処理並びに日本国におけるこれらの当局及び住民の財産並びに日本国及びその国民に対するこれらの当局及び住民の請求権(債権を含む。)の処理は、日本国政府と中華民国政府との間の特別取極の主題とする。国民及び住民という語は、この条約で用いるときはいつでも、法人を含む。
第二条:兹承认依照公历一千九百五十一年九月八日在美利坚合众国金山市签订之对日和平条约(以下简称金山和约)第二条,日本国业已放弃对于台湾及澎湖群岛以及南沙群岛及西沙群岛之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
第四条:兹承认中国与日本国间在中华民国三十年即公历一千九百四十一年十二月九日以前所缔结之一切条约、专约及协定,均因战争结果而归无效。
第一○条:就本约而言,中华民国国民应认为包括依照中华民国在台湾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将来可能施行之法律规章而具有中国国籍之一切台湾及澎湖居民及前属台湾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后裔;中华民国法人应认为包括依照中华民国在台湾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将来可能施行之法律规章所登记之一切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联合声明
197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日本签订。
2日本国政府は、中華人民共和国政府が中国の唯一の合法政府であることを承認する。
3中華人民共和国政府は、台湾が中華人民共和国の領土の不可分の一部であることを重ねて表明する。日本国政府は、この中華人民共和国政府の立場を十分理解し、尊重し、ポツダム宣言第8項に基く立場を堅持する。
第二条:日本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国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和平友好条约
1978年8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日本签订。
前記の共同声明が両国間の平和友好関係の基礎となるものであること及び前記の共同声明に示された諸原則が厳格に遵守されるべきことを確認し、……
确认上述联合声明是两国间和平友好关系的基础,联合声明所表明的各项原则应予严格遵守;……

政治立场

台湾方面

中华民国政府

中华民国政府立场因1990年代李登辉主政及2000年政党轮替而有所变迁。
金门大胆岛上刻划的解严前的政治主张

蒋中正总统时代
  • 此时的台北政府被世界民主国家承认为中国之合法政府。
  • 中华民国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有权对中国大陆地区(包括外蒙古地区)及台湾地区及行使主权;
  • 将大陆地区划为沦陷地区,将台湾地区称为自由地区及复兴基地
  • 以“反攻大陆,光复国土,拯救大陆同胞”作为国策
  • 在台湾岛内实行戒严,严防共产势力渗透台湾,亦防止全面民主或国会全面普选以动摇统治根基。

蒋经国总统时代
  • 以“三民主义统一中国”代替“反攻大陆”。
  • 提出与其一国两制不如一国良制。
  • 只有大陆放弃共产主义,两岸才可能统一。
  • 对中共政权采取“不接触、不谈判、不妥协”的“三不政策”。

李登辉总统时代
蒋经国先生去世后,李登辉接任总统,在1991年之前仍维持蒋氏的政策,之后则将“三民主义统一中国”改替为“自由民主统一中国”。而在1991年台湾政府在亚洲银行的年会上,这个国际场合,首先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存在,并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现阶段统治中国大陆地区的合法政府(一国两府),并于1991年2月23日发表《国家统一纲领》。惟往后,台湾政府鉴于两岸政治制度及两地人民生活水平皆存在极大差异、观点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尊重,遂对中国的统一不再一厢情愿。李登辉先生也同时进一步推行蒋经国晚年所制定的台湾本土化政策,并且开始强调台湾的主体性。
台湾申请加入联合国的文宣
支持台湾加入联合国的政治标语
1999年7月9日李登辉在接受德国之声记者采访时,首次提出“两国论”,表示“台湾和中国是国与国的关系,至少是特殊的国与国关系”,惟该观点导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的激烈反应。

陈水扁总统时代(2000~2008)
2000年,独派的民主进步党总统候选人陈水扁当选第二任民选总统,上台后一段时期内提出了缓和两岸关系的看法。与此相对立的是2002年8月,陈水扁在对日本世界台湾人大会发表演说时,提出“台湾应该走自己的路”,“台湾、中国,一边一国,要分清楚”,并承诺将推动公投,由人民自主决定台湾命运。

马英九总统时代(2008~)
一个中国就是自由、民主、均富和统一的中华民国。台湾与大陆唯一合法政府就是中华民国中华民国为自由、民主、均富和统一的国家。
在“不统、不独、不武”的理念,在中华民国宪法架构下,维持台湾海峡的现状。在一中各表的九二共识基础上,恢复协商。并坚持台湾要安全、要繁荣、更要尊严,“以台湾为主,对人民有利”的施政原则。
2008年9月4日接受墨西哥太阳报专访时,声称两岸不是国与国的关系。[10]

政党

台湾政党方面的立场则包括泛蓝政党及泛绿政党两派。两派主张的共同点是台湾不应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统治,相异之点则在对于“中国”及台湾未来的走向之上。

泛蓝政党
泛蓝政党主要包括了中国国民党亲民党新党。他们都反对台湾独立,愿意在台湾人民的认可下,接受“一中原则”,惟坚持一个“中国”指称的是“中华民国(Republic of China)”,而非“中华人民共和国(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不过由于担心在选举中失利,拥有较多本土派人士的国民党,相较于新党,在论述中逐渐减少对于中国政权法统的宣示,甚至偶尔出现近似泛绿政党的统独主张。至于亲民党则采取较新党模糊的偏统论述,在2004年中华民国总统大选时泛蓝副总统候选人-亲民党党主席宋楚瑜提出一中屋顶的构想,这个构想类似于政治学上的邦联制

泛绿政党
台湾的泛绿则主要包括民主进步党台湾团结联盟。他们主张旧金山和约方具有法律效力,他们并相信,台湾拥有明确规范的领地、固定的人口、享有主权的政府、和与他国产生关系的能力,完全符合国际法中,主权国家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理应尊重现状和台湾人民的决定,承认中华民国是代表台湾的主权国家,台湾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台湾没有管辖权。民主进步党更于1999年提出“台湾前途决议文”,并依此作为民主进步党于解决两岸问题时之最高指导原则。然反对者则表示,只有二十几个国家承认中华民国,因此中华民国并没有达到主权国的要求;支持者进一步声称,这个状况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打压造成的,是否为主权国家的衡量标准不应以他国承认程度为指标,惟该项目在国际法中一直是争议项目,因此这方面的讨论始终没有确实的结论。同时,海外的台湾人士中有组成世界台湾人大会者,认为有需要“去中国化”(主要是针对过时的宪法以及不适于台湾的部份),将过去容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混淆不清的地方修正,使人民了解台湾与中国是有所区别的。前总统李登辉在任期里多次宣称将实现中国统一[来源请求],但自1999年提出“特殊两国论”,他开始在多个场合里宣称,台湾自1949年以后就不再是中国的一部分,若是中国欲以武力遂行“统一”,可说是侵犯了台湾的人民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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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政治及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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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民众

有台湾人认为台湾是主权独立的国家,台湾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也有台湾人认为台湾是“中华民国”的一部分,其中有人认为中华民国是“中国”的合法政府、有人认为中华民国是台湾的国名;然而,经历了五十多年的安定生活,让大部分台湾人都同意,维持现状是比较好的作法。不过随着“台湾主体意识”的逐渐宣扬与启发,越来越多的台湾人开始注意到前途自决的权利与风险。另外,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力威胁和外交封锁,台湾人也普遍呈现出反感的态度。反对中国大陆动武是台湾民众不分党派的共识,而北京方面也承诺,台湾只要不走向独立,大陆也不会动武。值得注意的是,大陆将台湾无限期不回归大陆当作台湾事实上独立的一种情况;此项叙述因为没有定义期限,形成中国大陆可以随时对台湾事实独立与否,提出单方面心证——因为依管辖权及实际政府运作而言,1949年以来,台湾都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中华民国名义事实存在着。
目前无法完全准确地评估台湾到底有多少人支持统一或独立,某种程度也与“维持现状”的选项设计有关。虽然之前的选举中各政党的得票数略可作为参考,但在传媒发达、言论多元的情况下,各政党得票数并不可直接作为民众支持统独的依据。总之,台湾的民主发展使台湾问题变得更为复杂,不再是国共内战时期的蒋介石毛泽东之间的协议,也不仅是中国国民党与中国共产党两党之间的战争,而是中国大陆人民与台湾人民之间的政治文化经济融合、彼此接受的问题。此外,关于台湾人民对统独立场的统计资料,一般而言,广义维持现状仍是台湾人民近几年的基本且稳定的民意趋向(不过“维持现状”一词,在台湾、中国大陆及世界各国的解读都各有不同,参见“维持现状”)。
根据行政院大陆委员会2007年8月的调查数据[10]
尽快独立:10.3%;
暂维现状以后走向独立:16.5%;
永远维持现状:17.9%;
暂维现状以后看情形再决定独立或统一:34.9%;
暂维现状以后走向统一:12.2%;
尽快统一:2.2%;
其它/无意见/不知道/拒答:6.0%。
值得注意的是,历年来台湾人的国家认同已经逐渐转变为台湾人为主:即当问到你是台湾人、中国人,还是两者都是时,越来越多的台湾民众选择台湾人,而非其他两者。一般认为,在台湾,立场偏蓝或偏绿的媒体在进行民调时,会有所谓的“机构效应”(house effect),然而即便是传统上被认为是亲蓝的《联合报》,在其2006年11月的民调中仍显示,已有高达百分之六十二的台湾民众自认为台湾人,而非中国人。[11]
台湾促进和平文教基金会执行长简锡階批评,台湾的统独议题一直都被泛蓝泛绿联合垄断发言权,独派要“民主独立”,统派要“和平统一”;但是独派没有说明独立可能带来的战争疑虑,统派也无法在两岸民主进程中作出解释,泛蓝与泛绿就陷在虚无的统独意识形态中;因此,该会提出“和平独立”与“民主统一”的两岸和平主张,盼台湾走出泛蓝与泛绿的“统独二分法”思维。中央研究院助理研究员徐斯俭也表示,和平与民主的价值远高于统独;统一与独立,若没有民主与和平,则都是不可欲的;但是“现在台湾政治已被蓝绿的逻辑主宰,看不到其他的价值;统独争论让我们无暇思考其他问题,成了麻痹思想的政治毒药。”台湾大学社会学系助理教授范云则希望台湾民众能开始思考两岸关系议题,找出公民在两岸政策的主导权,才不会让台湾的两岸政策继续跟着政治人物走。[11]

中国大陆方面

中共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国以前

1928年1943年开罗宣言》之前,中国共产党把台湾人视为如少数民族,比方说在解决国籍问题上,把在福建省的台湾人视同为在东北朝鲜人,因此,在此期间的历史文件资料,中国共产党从未视台湾人如同胞或炎黄子孙,而是把台湾人视为像朝鲜人一样的不同国籍的势力,联合起来对抗日本帝国主义。1936年6月16日毛泽东在接受埃德加·斯诺访问时,表达关于中国共产党若打败日本后收复领土的立场。在这访问中,毛强调东北是要收复回中国的,但同时明白指出支持朝鲜及福尔摩沙(台湾)的独立,内蒙古则成立自治区。[12]

然而在1943年蒋介石完成《开罗宣言》后,中国共产党关于台湾的地位立场有了变化,特别在中国国民党在二次世界大战后与中国共产党的战争失败退守台湾后,台湾从原来的其他民族,变成国共内战的延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国以后

1949年至1970年代末

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过四部宪法,1978年以前的两部宪法,完全没有提及到台湾主权。1978年的宪法序言中,首次提及“台湾是中国的神圣领土”,1982年的宪法才修改为“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13]

毛泽东的为唯一中共领导人时期,两岸基本维持国共两党对峙。毛泽东曾经的观点是“宜将胜勇追穷寇”,希望武力“解放”台湾。一种观点认为,由于1950年朝鲜战争的爆发,美军武力封锁台湾海峡,致使毛的计划搁浅。1956年,毛泽东第一次提出以“第三次国共合作”来“和平解放台湾”,1961年提出“一国两制”的雏形。他和其他领导人的理论在1963年被周恩来概括为“一纲四目”。但对于蒋中正国民党政权的舆论攻击从未停止,也有金门炮战等台海危机的发生。毛泽东的时代是两岸关系的僵持时期。

但毛泽东晚年认识到武力并不是解决台湾问题的最好方式,并愿意尝试一些灵活的手段。1970年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国进行建交谈判的时候,毛泽东对尼克森季辛吉说过,在台湾问题解决方面,我们愿意等100年。

1980年代至1999年代

中国大陆经济改革开放以后,大陆对台湾的政策也开始改变。政府开始寻求积极有效的方式来和对岸商谈,并且决心以和平方式统一。最显著的标志是邓小平提出“一国两制”构想。两岸关系在中国经济改革开放之后稍显缓和,但在一连串事件后(例 千岛湖事件, 天安门事件, 特殊两国论, 反分裂法,民进党执政...等), 两岸又处于执政当局双方中断对话的状态。


大陆方面认为,台湾的主权已经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