叛国


叛国 (正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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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一个人叛国,指该人对其所属的国家忠诚。违背其效忠宣言或诚心与其国家的敌人合作的人会被称为叛徒。《法律词典》(Oran's Dictionary of the Law) 〔1983年版〕 对叛国的定义是:“一个公民协助外国政府推翻或严重侵害他所属的国家,或怂恿外国对他所属的国家宣战。”

目录

中国

在古代中国,叛国的刑罚非常重。车裂凌迟等极刑都是用来处死叛逆者的 〔一般的死刑是斩首绞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几项罪名均与叛国罪相类,如反革命〔1997年废除〕、叛国、颠覆国家政权、危害国家安全等。这些罪行的刑罚由有期徒刑死刑不等。

中华民国在《刑法》规定了内乱罪〔第100条至102条〕、外患罪〔第103条至115条〕及妨害国交罪〔第116条至119条〕,其中刑法第一百条已修改为限以暴力胁迫者有罪。

英国

英国1350年开始把叛国和其他轻叛逆罪分开处理。“轻叛逆罪”指某人谋杀一个在法律上地位比该人为高的人,例如妻子杀死丈夫奴隶杀害主人等。叛国罪则指任何能威胁国家稳定或存续的行为,如杀害国王、制作伪币以资助反对国家的战争等。一项在18世纪的条文界定四种叛国的类型:

  1. 促成或想像国王王后王储的死亡;
  2. 对国王的随从、最年长而未嫁的公主储妃等人使用暴力;
  3. 发动反对国王的战争;
  4. 在国境之内对国王的敌人表示拥护,或在任何地方对国王的敌人提供任何援助。

叛国罪的处罚常常是长而且残忍的死亡。英国曾以该法律对付不同意见人士至19世纪

1945年英国最后一次以叛国罪判犯人死刑,并于1946年把该犯人吊死。此后英国理论上仍可判处叛国者死刑,直至1998年修例后把有关最高刑罚改为终身监禁

法国

法国大革命时,很多人动辄被定叛国罪而送上断头台,包括路易十六在内。

20世纪,叛国罪的死刑以枪决而非断头台执行。贝当最初便是判枪决的,后来戴高乐说因他年老〔贝当被审判时已届 90 高龄〕而改判终身监禁

法国在1981年废除死刑时,并没有废除叛国罪的死刑〔犯叛国罪的死囚是被枪决的,而不是以断头台斩首〕。

美国

为了避免英国的相关法律被滥用,美国是在宪法中定义叛国罪的相关条文。它的宪法第三条定义叛国为“发动反对美国的战争,或拥护美国的敌人、并给予他们任何形式的援助”。另外,法例亦规定需要至少两名证人目击被告在进行叛国行为,且两人所目击的行为必须相同,或被告在法庭上认罪方能判被告罪名成立。

另一方面,美国国会是可以定义一些类似叛国的罪名(如暴动、藏有对国家不利的武器等)。这些罪名毋需至少两名证人以令被告罪名成立,而罪名包括的范围亦比宪法第三条的叛国广得多。一些间谍便被定“间谍活动”罪而非叛国罪。

根据美国法律,叛国的刑罚可以高至死刑,但也有较轻的罚则,如“判五年或以上有期徒刑、罚款至少一万美元,且终身不得在美国担任任何公职”。

在美国,叛国的指控不易入罪。自其开国至今,有关叛国的起诉不超过四十宗,罪名成立的个案更少。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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