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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战最简单的定义就是在同一个国家内,不同的组织化团体,为控制或者推翻政权而引发的暴力冲突事件。
在1949的日内瓦的外交会议的最后的记录中,被未明确的对“内战”(civil war)这个名词做确切的定义,但有对于无政府状态、恐怖主义或有明确组织的抢劫等武装行动,与内战之间的差异做出描述,并列举了四项条件为基本的需求:
一旦整体的社会架构发生重整,内战就会被归类成为革命。无论是否成功的一次简单暴动,只要有组织完备的军队加入以及常规战斗发生,就可能被一些历史学家归类为内战。也有其他史学家以其他标准来为内战下定义,例如组织或势力之间暴力事件时间的延续性或者或者必须在国家的确定地区。
内战与革命之间的最终的分野其实往往相当武断,完全都是依照使用者所决定,尤其是在不同的文化及价值观中。英国1642年到1651年一场在议会派与保皇派之间发生的一系列武装冲突中,由英皇查理一世代表的君主政体被颠覆,被称作“英国内战”(English Civil War),但马克思主义史观称之为“英国资产阶级革命”(English Bourgeois Revolution)。在1770年代美国独立战争,当中是有组织性的军队及常规战斗,但也被认为是美国独立事件而非内战(American Revolution)。美国所用的“内战”(Civil War)通常是指“美国内战”(American Civil War)。
在前近代时期,不同的民族、宗教和意识形态等主要造成现代动乱的因子,在内战方面只能算是扮演小角色,尽管有许多民族国家主义者将这期间的战争视为民主国家主义的起源,如苏格兰和英国之间及加泰隆尼亚(西班牙东北部地区)与西班牙之间爆发的战斗。不过事实上,这些内战大多只是由封建君主发动,而非为了民族。一些前近代的内战虽因宗教因素引起,也可将之视为奴隶等低下阶层为了推翻压迫者并获得自由独立而发起的动乱,例子有犹太人反抗罗马。
因宗教而起的内战倾向于发生在一神教的国家内而非多神教,可能跟多神教的教义更富有弹性,较不易引起冲突有关。在中世纪的欧洲,对《圣经》的解释往往来自教士阶级或融合自异教教义,造成了基督宗教中的各种教派。其后因各宗教或教派的教义规范更加刚硬,而且信徒的识字率提升,便导致各宗教间的紧张程度开始增加。除基督教间的冲突,不同宗教也有类似情形。由北非传入的伊斯兰教崛起,亦造成了不小的冲击。在伊斯兰教的历史,正统的逊尼派与什叶派间的冲突,直到今日仍没停过。历史上,宗教改革、荷兰的八十年战争、德国的三十年战争和近年爱尔兰新教徒教派所引起的内战,甚至中国近代的太平天国也算是宗教冲突引起内战(实则战端尚包括:白银出超严重之经济萧条、鸦片战争人民受战败条约压迫、以英国为首在南方广东煽动洪秀全造反)。
当内战是由思想意识体制的层面所引起时,通常可称为革命。发起这种类型内战的叛乱军,其主要权力往往是散布在一个组织中而非由单人掌权,这项最有名的例子,就属由中产阶级以及贫民为了对抗贵族阶级所发起的法国大革命。尽管有人认为革命只能算是过去时代农民或奴隶发动叛乱的延伸,但事实是革命通常由受过高等教育但对时局不满的知识份子或中产阶级所领导。也有人认为,革命是利用思想意识来代替宗教力量作为理由或动力,驱使人们解决由社会经济因素引起的问题。大多数成功的革命都是突然发动的,一旦演变为长期的内战,革命组织内的反动份子往往会造成革命行动的失败。
这项是最常引发内战的因素,特别是在冷战结束后。民族国家主义取代了宗教,思想意识而成为引发冲突的最主要原因。现代国家试图在国家内部的军事力量上取得垄断地位,以确保其政权安定,而分离主义份子则是想借由种族、宗教或国家联盟等方式来打破这个平衡,或者更常见的是以游击战方式进行不对称战争,这同时也是一些在殖民地的解放组织常常采取的策略,例子有非洲的厄立特里亚和斯里兰卡。
以极快速度并且用最少的军事力量直接推翻政府高层,可以降低军事冲突所波及的层面,但失败或者只成功一半的政变,反而会使敌对阵营间的内战更加恶化。此类内战的主导者,会试图在极短时间内将前三项的因素作利用,获得多数人民的支持,但事实是其本质乃出于争夺权力。
一般来说,内战同时具有以下三项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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