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公社在社会主义国家至少作为一种组织曾经存在。在中国大陆属于一种“政社合一”组织,也被称为“农村人民公社”,属于当时计划经济体制下农村政治经济制度的主要特征,即农村计划经济时代。人民公社既是生产组织,也是基层政权,普遍存在的时期为1958年~1984年,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而被解体,全部被乡、或镇取代。这一段时期(特别是1978年改革开放以前),中国农村经济、农民生活没有多少实质性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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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8月上旬,毛泽东到河北、河南、山东等地视察,与当地的负责人谈到“小社”并“大社”的问题。毛泽东说:“看来‘人民公社’是一个好名字,包括工农兵学商,管理生产,管理生活,管理政权。‘人民公社’前面可以加上地名,或者加上群众喜欢的名字”。他还总结“人民公社”的特点,“一曰大,二曰公”。在山东时,当地负责人请示“大社”叫什么名称时,毛泽东说:“还是叫人民公社好,它的好处是,可以把工、农、商、学、兵合在一起,便于领导”。这些消息见报后,全国各地纷纷效仿。“人民公社好!”“人民公社万岁!” 人民公社好,被人民网评为中共党史上的80句口号。[1]
在人民公社内,农民的衣食住行都在公社控制之下,公社是农民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实体。每一个农民被编入一个小组;一定数量的小组编成[生产队];生产队之上为大队,大概等今日的自然村;大队之上是人民公社,相等于镇或乡的规模。国家每年都为每个公社下达生产任务指标,公社将指标遂层下达,农民所有生产由国家计划及统一收购,农民所需的商品则由国家分配,所谓的“统购统销”的制度。所有的生产过程由集体支配,非农民个人决定的。农民所得是由工分决定,工分的价值是整队大队减去上缴国家及公社福利开支的平均数。
由于农民所得并不直接与个人付出成正比,出现所谓“平均主义”的风气(有人形象地之称为“大锅饭”,“铁饭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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