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 (正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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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本文章是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与政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政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 / 委员长
国家主席
国务院 / 总理
中央军事委员会 / 主席
中国人民解放军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地方行政区划
政党
中国共产党 / 章程
全国代表大会
中央委员会 / 总书记
中央政治局 / 常委
中央书记处
中央纪委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全国委员会 / 主席
民主党派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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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都是北京。中国政府称中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一般被认为是一个共产主义社会主义的国家,根据前领导人邓小平的理论,可以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但是不会改变公有制占主体的地位。同时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各代领导核心至今始终坚持由共产党领导一切,实行一党执政,由于共产党同时宣称代表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所以也称这一体制为“人民民主专政”(即在无产阶级内实行民主,对阶级外对象实行专政)。在一党专政的前提下,中国宪法法律规定的许多问责体系、制衡机制、选举制度等等,基本完全受限于中国共产党的运作与影响,因此亦有人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归为专制政府。


目录

政治体制

中国宪法称其政体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实际上人大代表多由执政党授意或指定,只有少数机构或地区的名额真正由选举产生。对于中国的政治体制,西方国家与中国政府本身的看法出入也很大。

进入邓小平时代以后,政治体制十分独特,在采纳部分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理论上保持着社会主义的色彩和最终实现共产主义的奋斗目标。国有企业仍然掌握着重要的产业,根据邓小平理论,中国必须坚持公有制占主体,在中国被认为属于公有制经济成分的有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被认为具有剥削成分,但理论上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也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因而中国经济体制形成了一个具有国家垄断特色和具有市场经济特色的体制。政治体制方面,邓小平强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在人民生活中依然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中国政治体制主要特征是一党执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经常提到的政治说法有“党、政、军”和“四大班子”,党政军为共产党组织、政府组织和军队,四大“班子”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现在中共在倡导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同时,特别加上了政治文明。很多人认为这种政治文明是排斥现代社会普遍认同的政治文明,即西欧北美的自由民主政治,其核心是一党执政,与“政治文明”本义相反。但也有人认为,中共所提出的政治文明其用意是在于在坚决拥护中共的领导的前提下建立更民主更先进的政治制度。所以认知的差别主要在于政治文明是描述性还是目标性的名词.

很多人认为在中国,共产党的机关和政府机关是没有严格的界限的,实际上共产党委书记比同级政府首长要高半级,重大决策党书记有最后决定权,政府首长则是个参议者和执行者(可以把市长转任市委书记视为提升),所以可以理解中国的宪法虽然规定国家主席没有实权,但身为共产党总书记的国家主席却比政府总理权力大的情况。理论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人大是最高权力机构,国务院为最高行政机构,政协是无实际执政权的咨询机构,由于政协目前主要由共产党主导的各个“民主党派”组成,因此,这个唯一的非共产党为主的政治机构在中国大陆的政治生活中,也逐渐开始发挥一定作用。四大班子及中央军委以及四个直辖市和经济最发达的广东省的主要领导人都是中共中央政治局(简称 政治局)的成员,政治局在实际上管理着整个国家的事务。中国人民解放军由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实际管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 中纪委)担当监察官僚的角色,而司法系统中的检察院更多负责非行政、政治类犯罪,因为各级官僚绝大多数都是共产党员。

法律体系

中国的法律体系是一个风俗和法规的混合体。一般认为属于大陆法系中的德国法系。1980年开始实施新的法律体系,1987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刑法民法,许多法律还在不断完善中。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在1982年12月4日,此后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经四次修正。2003年对宪法进行了一次重大修改,首次将保护私有财产明文写入宪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层次
从高到低依次分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修改
  • 基本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修改,如刑法
  • 其他法律(或称:一般法律或普通法律,是指“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修改
  • 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并修改
  • 地方法规 由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修改、也有部分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行政法规
  • 自治条例 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修改
  • 部门规章 由国务院各部、委、总局、局、办、署经国务院批准制定的一种在本部门管辖范围内有效的低层次法律
地方法规、自治条例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由于存在普遍性和局部性的问题,在法律的适用上,如果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有冲突,虽然从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出发,应当优先适用地方法规,但是司法实践中需要提请国务院裁定适用问题。部门规章之间的冲突也需要国务院裁定解决。

国家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章的规定,国家机构的设定如下:

中国政治制度中的司法机构和立法机构之间关系与典型的三权分立政治制度中的相应关系有所区别。在一般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中,司法机构往往包括拥有对宪法拥有最终解释权的宪法法院,同时立法机构仅拥有立法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拥有修改宪法和制定修改其它法律的权力,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拥有解释法律的权力。同时,作为最高级司法机构的最高人民法院只对除宪法外的一般法律有终审权。

由于与三权分立的情况不同,中国的各级军事委员会、各级检察院并不认为是包括在行政机构里。实际上,它们与各级政府在法律上是平行的。检察机关也拥有一定的司法权力,对其合理性国内也有争议。尤其是一些刑事罪行的判决。

国家元首

中国的国家元首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同时亦设国家副主席作为副国家元首。国家主席一职本身不具实权,其权力多来自身兼的其他职位,如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央军委主席等。

行政机构

行政机构是由国务院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

国务院组成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总理由国家主席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而国务院的其他成员,包括副总理、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国务委员、秘书长等的人选均由总理提名,全国人大批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由相应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立法机构

立法机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及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产生,人大代表任期5年。

司法机构

司法机构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组成。

  1. 人民法院
    •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由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组成。
    •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 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国的最高审判机关,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负责,并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2. 人民检察院
    •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组成。
    • 人民检察院是通过行使检察权来完成自己的任务的。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现任国家领导人

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5年,可连任一届。

政协虽然在宪法法理上仍不被看作是国家机构。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官方和民间中,仍普遍享有国家党政机关的一部分,而全国政协主席也一直享有“党和国家领导人”的称号。

公务员(官员)级别

  • 国家级正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全国政协主席
  • 国家级副职:中共中央政治局成员、书记处成员、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全国政协副主席、中纪委书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 省部级正职:国务院各部部长、部党组书记、省委书记、省长、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省政协主席、最高法院部级副院长、最高检察院部级副检察长 中纪委副书记
  • 省部级副职:副部级 副省级 最高法院副部级副院长 最高检察院副部级副检察长 省高院院长 省检察院检察长
  • 厅局级正职:司长 厅长 地级市长 巡视员
  • 厅局级副职:副厅级 副市级 助理巡视员
  • 县处级正职:处长 市局长 县长 调研员
  • 县处级副职:副处级 副县级 助理调研员
  • 乡科级正职:科长 市处长 县局长 乡镇长 主任科员
  • 乡科级副职:副科长 股长 乡镇助理 副主任科员
  • 科员 县以下公务员
  • 办事员 及其他人员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

  •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 国务院总理:一级;
  • 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 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 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 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 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 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 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 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 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 科员:九至十四级;
  • 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政党机构

中国通常被认为是一党执政又或议行合一的国家,唯一的执政党是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的最高领导人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现在的总书记是胡锦涛

中国存在其它非中共党派,中国共产党通过其领导地位与其他政党进行协商合作。中国共产党称这种方式为“政治协商制度”。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政协)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其他八个民主党派人士和无党派人士实行参政的机构,但在宪法的国家机构中,并没有政协的法律地位。

中国的政党制度与西方多党制不同,无论是行政机构还是立法机构, 虽然宪法有所规定, 但是实际操作上不存在竞选上台的方式. 但依惯例,在各政府机关中都有一定数量的其它“民主党派(非中共党派)”人士或无党派人士。虽然很多西方国家可能将政协只是视作政府的橡皮图章,但是政协实际上在许多具体事务中提出了很多的意见与建议,并且由于很多的政协委员都是对国家建设有过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他们的一些言论也往往能够对政府造成一定的影响。但这些民主党派都是中共建政前成为立,中共建政后当局对成立政党作出阻挠,故政协是否拥有真正的多党合作极具争议。

公民政治权利

  • 宪法规定公民应该拥有直接选举基层人大代表的权利
  • 宪法规定公民拥有言论、结社、出版等自由
  • 宪法规定公民拥有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时代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政治上可按最高领导者的更替(从中国政治特点看,主要是中央军委主席一职的更替),以及最高指导思想的侧重点不同进行划分。

各界的看法

西方国家普遍认为,中国的体制总体上而言是一个多种政治体制的组合。

西方国家民众的一些主要负面评价:

  • 认为中国是一个非民主的共和政体国家,在地方政府层级也不采用民主普选制度,形式上的民主是由中国共产党主导。认为中国对付异议人士专制,但同时也试图通过发展经济以及提供一定程度的可控制的民主来减少反对声音,对那些并无组织的异议人士比较宽容,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在后八九时代主要靠经济增长来保证。
  • 认为中国对媒体和集会审查严格、对反政府行动进行压制,如1989年的天安门事件。对反对运动的领袖、分离运动领袖以及独立的工会和宗教人士进行各种压制。
  • 认为中国宪法虽然规定中国人民拥有结社权,但部分政府官员宣称中国不许民间人士组建政党,“以免危害社会的稳定”。对于中国的政党体制,外国(特别是西欧北美等国家)通常认为其是专制独裁的一党专制。

参加的国际组织

非洲开发银行 - 亚太经合组织 - 东盟地区论坛 - 亚洲开发银行 - 东南亚国家联盟(合作伙伴) - 国际清算银行 - 加勒比海开发银行 - 联合国粮农组织 - 七十七国集团 - 国际原子能组织 -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 国际民间航空组织 - 国际计算中心 - 国际红十字会 - 国际开发协会 - 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 - 国际金融组织 - 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 - 国际航道组织 - 国际劳工组织 -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 国际海事组织 - 国际警察组织 - 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 - 国际移民组织 (观察员) - 国际标准化组织 - 国际电信同盟 - 拉丁美洲一体化协会 (观察员) - 联合国西撒哈拉公民投票特派团 - 联合国驻刚果特派团 - 不结盟运动 (观察员) - 核供应国集团 - 美洲国家组织(观察员) - 联合国布隆迪行动 -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组织 - 国际仲裁法庭 - 上海合作组织 - 联合国 -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 联合国塞拉利昂特派团 - 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 -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 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 - 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 - 联合国训练研究所 - 联合国埃塞俄比亚—厄拉特里亚特派团 - 联合国利比里亚特派团 - 联合国监督、核查和视察委员会 - 联合国科特迪瓦特派团 - 联合国停战监督组织 - 万国邮政联盟 - 世界海关组织 - 世界卫生组织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 世界气象组织 - 世界旅游组织 - 世界贸易组织 - 桑戈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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