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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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任 胡锦涛 就任:2003年3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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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期 | 5年,可连任1次 |
| 首任 | 毛泽东(1954年) 李先念(1982年)-恢复设置 |
| 创始年 | 1954年 1982年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本文章是关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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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 政府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 / 委员长 |
| 国家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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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 / 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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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军事委员会 / 主席 中国人民解放军 |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
| 地方行政区划 |
| 政党 |
| 中国共产党 / 章程 全国代表大会 中央委员会 / 总书记 中央政治局 / 常委 中央书记处 中央纪委 |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全国委员会 / 主席 |
| 民主党派 |
| 参见 |
| 一国两制 香港政治 / 澳门政治 |
| 两岸关系 / 台湾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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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国家·图集 Portal:政治 查 • 论 • 编 • 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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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对内一般简称:国家主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元首,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之一,处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从属地位。
“国家主席”职务自1954年开始设立;1975年通过的《宪法》,决定取消“国家主席”的职位;1982年后恢复设置。
国家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第六十二条选举产生,任期五年,最多可连续任职两届。《宪法》同时规定:国家主席必须是年满45岁并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按1982年制定的《宪法》的规定,国家主席职务是象征性的国家元首(虚位元首),虽然享有最高的地位及国家的最高代表权,但不能独立决定任何国家事务。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章第二节对国家主席的职权作出了规定,而其权责仅包括根据全国人大和其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和国务院其它组成人员、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发布动员令、授予国家勋章;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国事活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而只有第八十一条规定他可进行国事访问,接受外国使节而并没有冠上须“根据全国人大和其常委会的决定”的字眼。
国家主席并无实际权力,其实际权力则来自其他职务,自江泽民开始,国家主席与中共中央总书记和中央军委主席三职兼任因此握有实权。现今的国家主席胡锦涛也继承此一惯例。
《宪法》第八十二至八十四条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国家副主席受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如果国家主席出缺,由国家副主席继任;国家副主席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国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目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设立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54年第一部《宪法》的颁布,此时只有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一职;1954年国家主席的设立至1975年第二部《宪法》对国家主席的撤消;自1975年国家主席在《宪法》上的缺位至1982年第四部《宪法》对国家主席的恢复;以及1982年至今国家主席制度的稳步发展时期。
新中国建国初期到1954年,在国家机构体系中,没有设置专门的国家主席,行使国家主席职权的国家机关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设主席1名(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6名,委员56名,秘书长1名。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主持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和领导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工作,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不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不是国家元首,而只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过在实际上中央人民政府主席行使了一部份属于国家元首的职权。因此,在新中国建立至1954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就相当于国家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置国家主席开始于1954年9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会议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1954年《宪法》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下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取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国家主席是政治体制中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既是国家的代表,又是国家的象征。同时第一部《宪法》还对国家主席的产生、任期、地位和职权等一系列问题予以明确的规定。
取消国家主席时期。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二部《宪法》。《宪法》正式取消了国家主席的建制,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朱德代行国家元首职责。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三部《宪法》。该部《宪法》仍然坚持不设置国家主席。不过,1978年《宪法》把1954年《宪法》所规定的由国家主席行使的一些职权,包括: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和法令,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同外国缔结的条约,授予国家的荣誉称号的重要职权,改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行使。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四部《宪法》,恢复设置国家主席、副主席。1982年《宪法》虽于1988年4月、1993年3月、1999年3月和2004年3月经过了四次修正,但每次都继续维持国家主席、副主席的设置,从而使国家主席制度得到确立。
| 任次 | 肖像 | 主席 | 任期始于 | 任期终于 |
|---|---|---|---|---|
中央人民政府主席(1949年10月1日-1954年9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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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毛泽东 籍贯:湖南湘潭 生卒:1893年12月26日—1976年9月9日 |
1949年10月1日 | 1954年9月27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1954年9月27日-1975年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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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毛泽东 | 1954年9月27日 | 1959年4月27日 | |
| 2 | 刘少奇 籍贯:湖南宁乡 生卒:1898年11月24日-1969年11月12日 |
1959年4月27日 | 1968年10月31日 | |
| * | 宋庆龄[1],董必武
副主席代行主席的职权 |
1968年10月31日 | 1972年2月24日 | |
| * | 董必武
以代主席名义行主席职权 |
1972年2月24日 | 1975年1月17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1983年6月1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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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李先念 籍贯:湖北红安 生卒:1909年6月23日-1992年6月21日[2] |
1983年6月18日 | 1988年4月8日 | |
| 4 | 杨尚昆 籍贯:重庆潼南 生卒:1907年8月3日-1998年9月14日 |
1988年4月8日 | 1993年3月27日 | |
| 5 | 江泽民 籍贯:江苏扬州 生卒:1926年8月17日- |
1993年3月27日 | 2003年3月15日 | |
| 6 | 胡锦涛 籍贯:江苏泰县 生卒:1942年12月21日- |
2003年3月15日 | 现任 | |
| 先前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元首 1954年—1975年,1983年— |
后继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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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 • 论 • 编 • 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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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央人民政府主席 (1949-1954) |
毛泽东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1954-) |
毛泽东 - 刘少奇 - 李先念 - 杨尚昆 - 江泽民 - 胡锦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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