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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軟體,根據自由軟體基金會的定義,是一種可以不受限制地自由使用、複製、研究、修改和分發的軟體。這方面的不受限制正是自由軟體最重要的本質,與自由軟體相對的是非自由軟體(proprietary software),也常被稱為私有軟體、封閉軟體(其定義與是否收取費用無關)。要將軟體以自由軟體的形式發表,通常是讓軟體以「自由軟體授權協議」的方式被分配發佈(或是放置在公共領域),以及公開的軟體原始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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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軟體的英文為「free software」,「free」一詞有「自由」、「免費」的雙重含意,因此要如何分辨自由軟體(libre)和免費軟體(gratis)?自由軟體運動的創始人——里查·史托曼提供了以下的定義:『自由軟體的重點在於自由權,而非價格。要了解其所代表的概念,你應該將「自由」想成是「言論自由」,而不是「免費啤酒」』。[1]更精確的說,自由軟體代表電腦使用者擁有選擇和任何人合作之自由、擁有掌控他們所用的軟體之自由。在GNU宣言(GNU Manifesto)中包含了史托曼在一開始對自由軟體使用定義的混淆。
大部分的自由軟體都是在線上(online)發佈,並且不收任何費用;或是以離線(off-line)實體的方式發行,有時會酌情收最低限度的費用(例如:工本費),而人們可用任何價格來販售這些軟體。所以,自由軟體也可以是與商業軟體:因為販賣軟體沒有違反了自由軟體的定義。
最早的開放源代碼(Open source)定義是在1998年創建,來自Debian的自由軟體指引。當時大多數的開放原始碼軟體同時也是自由軟體,反之亦然。然而,開放源碼沒有捉到自由軟體的真正意義.
基於自由BSD的作業系統都是使用類似自由軟體的授權協議,FreeBSD、OpenBSD以及NetBSD,不同的是它們對於「Copyleft」的闡述。這些作業系統的使用者常認為「Copyleft」是一種對自由的過度限制,是一種自由的侵害。
「免費軟體」(freeware)是一種不須付費就可取得的軟體,但是通常有其他的限制,使用者並沒有使用、複製、研究、修改和分發的自由。該軟體的原始碼不一定會公開,也有可能會限制重製及再發行的自由,所以免費軟體的重點是不需要花錢,而不是自由的軟體。
自由軟體基金會(FSF)對自由軟體的定義首次於1989年發表[1]。這份定義後來被布魯斯·裴倫斯(Bruce Perens)改寫為《Debian Free Software Guidelines》(DFSG,Debian自由軟體指引)。
根據斯托曼和自由軟體基金會(FSF)的定義,自由軟體賦予使用者四種自由:
如果一軟體的使用者具有上述四種權利,則該軟體得以被稱之為「自由軟體」。也就是說,使用者必須能夠自由地、以不收費或是收取合理的散布費用的方式、在任何時間再散布該軟體的原版或是改寫版,在任何地方給任何人使用。如果使用者不必問任何人或是支付任何的許可費用從事這些行為,就表示她/他擁有自由軟體所賦予的自由權利。
使用者必須接受軟體的『軟體授權』,才能使用該軟體,而在自由軟體中,最常見的授權方式就是 GPL - 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了。
因為使用者是免費取得了自由軟體的原始碼,那麼如果使用者修改了它的原始碼,基於公平互惠的原則,使用者也必須公開其修改的成果。而這就是GPL的精神──自由、分享、互惠。
BSD許可證(Berkeley Software Distribution license),是自由軟體(開源軟體的一個子集)中使用使用最廣泛的許可證之一。BSD軟體就是遵照這個許可證來發布,該許可證也因此而得名。
BSD套件最初所有者是加州大學的董事會,這是由於BSD源自柏克萊加州大學。BSD開始後,BSD許可證得以修正,使得以後許多BSD變種,都採用類似風格的許可證。
跟其他許可證相比,從GNU通用公共許可證(GPL)到限制重重的著作權(Copyright),BSD許可證比較寬鬆,甚至跟公有領域更為接近。事實上,BSD許可證被認為是copycenter(中間版權),界乎標準的copyright與GPL的copyleft之間。"Take it down to the copy center and make as many copies as you want"。[2]
大部分的自由軟體可以免費取得,並且它的原始碼可以自由修改並散佈但它並不是沒有版權。版權是當某項作品完成時就自然產生了,不需申請或註冊。以本文為例,本文在寫作的同時,作者即擁用版權,任何人皆無法剝奪。而當使用者花錢購買某套軟體時,所購買的只是『使用權』,使用者必須接受該軟體的『軟體授權』,才能使用這個軟體;而軟體的原作者則仍然保有其『版權』。
封閉軟體通常會使用專屬的封閉格式,但這會極大地限制了使用者的自由度。而自由軟體則完全不同,由於自由軟體的原始碼是公開的,所以它所使用的任何格式都是透明的。自由軟體永遠不會利用專屬的封閉格式來限制使用者分發或修改的自由。
自由軟體的精神領袖是理察·馬修·斯托曼。他被人稱為『最後的真正駭客』,他認為一個好的軟體,應該自由自在地讓人取用。軟體不應該拿來做為相互傾軋、剝削的工具。所以他起草GNU通用公共許可證來保障自由軟體的自由,並創辦了自由軟體基金會來貫徹他的理念。領袖們有時被稱作「Benevolent Dictators」。
嚴格地說來,開放源代碼(open source)軟體與自由軟體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只要符合開源軟體定義的軟體就能被稱為開放源代碼軟體。自由軟體是一個比開源軟體更嚴格的概念,因此所有自由軟體都是開放源代碼的,但不是所有的開源軟體都能被稱為「自由」。但在現實上,絕大多數開源軟體也都符合自由軟體的定義。比如,遵守GPL和BSD許可的軟體都是開放的並且是自由的。
若要具體區分,可作這數項比較:
而自由軟體的精神領袖理察·馬修·斯托曼也很反對人們把開放源代碼和自由軟體混為一談。(請參見:《Why 「Open Source」 misses the point of Free Software》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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